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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湖北商会 2016年5月25日 10:32 人气:5958 打印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有关单位: 《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2016年2月1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30日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挥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是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和推动城市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创造良好环境,强力推进我市工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条  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调整产业布局,集约发展新型工业。坚持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高起点、高水平引入大中型工业项目,延长产业链,提高工业附加值,不断培育和壮大工业产业集群。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兑现本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以及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

第五条  评选并奖励“海口工业年度十佳企业”。对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入库税金达到1000万元、工业总产值增幅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工业平均增幅且实现盈利的工业企业进行考评,依据工业总产值、产值增速、入库税收三项指标进行综合排序,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每家企业1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创税。除医药生产企业外的其他行业企业,以2009年以来企业生产性经营的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之和最高值为基数[须超过300万元(含)],对当年实际缴税超出基数100万元的税收增量的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兑现奖励的企业税收入库数额作为下一次申报享受政策的基数。

第七条  对实现规模扩张和效益增长的企业经营团队进行奖励。对年度工业总产值首次分别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并且与之相对应的实缴税金分别达到 3000 万元、6000万元、1.2亿元、3亿元、6亿元的工业企业,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团队30万元、60万元、120万元、300 万元、600万元,其中30%以上奖励给企业主要经营者。

第八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一)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工业企业(除医药生产企业外)购置主要生产设备数额超过300万元(含),以符合相关规定的购置发票、付款凭证及购置合同为据,一次性给予设备款3%的资助。(二)鼓励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企业项目原容积率达到各行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最低要求,利用原有厂房、土地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加层或新建厂房,技改后项目容积率净增加10%以上,且设备投资额超过300万元(含)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建)3%的补助。对符合建设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企业闲置厂房流转,可按规定转让并可按规定给予相关规费优惠。

第九条  对新建工业企业给予税收扶持。新注册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凡在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医药企业以提交GMP认证申请时间为准)的工业企业,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企业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100%扶持,第四、第五年给予50%扶持。

第十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对食品、医药行业的企业全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1)和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1),可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性补贴;其他行业的企业全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1),可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性补贴。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主导(或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在标准发布当年,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并获得采标标志的,当年每个标志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30万元、20万元。鼓励本市企业生产节能产品,对被列入国家或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 万元和2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对经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评价考核,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除医药生产企业外,其它工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首次股票公开发行辅导通过海南证监局验收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工业企业股票成功在国内外主板证券交易所(指全国性的和区域性的)正式挂牌上市,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企业担保贷款费用给予补助。工业企业通过本市担保公司担保并获得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数额的1%给予融资成本补贴,总额不超过担保费用的50%。

第十六条  对工业企业大宗运输支出给予补贴。对年度入库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对其年度运输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税收500万元(含)—2000 万元的(不含),按5%的比例进行补贴;税收2000万元(含)— 5000万元的(不含),按10%的比例进行补贴;税收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15%的比例进行补贴。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1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收500万元(含)以上的,对企业引进的具有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其技术职称须与所在的技术岗位相对应),劳动合同约定服务于企业的期限在 2 年(含)以上,并在本市缴交基本养老保险,中级职称按每人每年1500 元给予补贴,高级职称按每人每年3000 元给予补贴。其中:年入库税收500万元(含)—2000 万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5%;年入库税收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 10%;年入库税收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5%。

第十八条  对企业高管进行奖励。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达 2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规模给予企业的高管人员个税奖励指标,对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奖励人员由企业自行安排。其中:年度工业总产值2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安排5个奖励指标;年度工业总产值5亿元(含)—10亿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安排7个奖励指标;年度工业总产值10 亿元(含)-50亿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安排10个奖励指标;年度工业总产值50亿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安排15个奖励指标。

第十九条  加大医药产业扶持力度。(一)鼓励医药企业创税。医药企业创税奖励的首次基数值确定,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医药生产企业基数按3 年一个周期保持不变,每年对超出基数的部分给予奖励。下一个周期以上一个周期三年中年纳税额的最高值为基数循环计算。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产品,并占企业全部销售产值 30%以上的,基数计算周期延长至5 年。医药流通企业仍按规定第六条其他行业的奖励办法执行。  (二)鼓励医药生产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医药生产企业购置主要生产设备数额超过300万元(含),以符合相关规定的购置发票、付款凭证及购置合同为据,一次性给予设备款5%的资助。申报设备资助,对需进行GMP认证的新建或扩建项目,项目建成时间以企业提交GMP认证申请时间为准(须取得相关机构受理证明文件)。医药生产企业新建或扩建项目申报设备资助时,计算设备购置总额除了一般的机器仪器设备投入外,还包括GMP厂房的配套建设支出。对无需通过GMP认证的技改或扩大产能所购置的生产线项目设备,以投入生产时间为准。(三)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医药生产企业取得国家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新药(含中药、化药),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1.1类新药奖励500万元,1.2类新药奖励400万元,1.3类新药奖励250万元,1.4类新药奖励200 万元,1.5类新药奖励150万元,1.6类奖励120万元;2类新药奖励80万元;3类新药奖励50万元。(四)鼓励医药生产企业从本市以外地区购买、引进药品生产批件并在本地生产。以取得生产批件之日起的第一年该产品产值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五)鼓励医药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对重组后产生的税费,按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六)鼓励医药生产企业上市融资。医药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完成股份制改造、首次股票公开发行辅导通过海南证监局验收后,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助;医药生产企业股票成功在国内外主版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一次性给予奖励350万元。(七)鼓励医药生产企业产品出口。从 2015 年起,对年度出口额首次分别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800 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医药生产企业,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人民币、30 万元人民币、40万元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80万元人民币、 1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开拓奖。(八)鼓励医药生产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认证的制药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其他国外官方认证的制药工业企业,每通过一次认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本规定发布实施前已通过国际认证并形成销售的医药生产企业,按上述标准奖励。(九)鼓励医药生产企业产品进行国际注册。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每获得一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十)鼓励医药生产企业进行首仿研究。对医药企业每取得一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的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十一)对现有医药生产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扶持。市政府可与对海口市工业经济发展贡献较大或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对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医药生产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实行“一企一策”扶持。实行“一企一策”扶持的企业,若“一企一策” 协议中包含与本规定相应或相同内容的扶持条款,不再享受本规定相应或相同内容条款的扶持。

第二十条  工业项目落户工业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全力服务,市有关部门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为入园项目提供“一站式” 便捷服务环境。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实行特事特办。

第二十一条  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污水管网、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围绕工业发展进行。投资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资金,确保工业园区建设与配套设施建设同步推进。公共交通、公安、消防、卫生、教育等社会服务功能也要积极向工业园区延伸,为工业园区投产运营创造良好的社会服务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工业项目或重点工业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制度。公安机关对重点保护对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公安机关对其内部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要予以倾斜性保护措施;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损害企业利益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市政府在市监察局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发现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起联络员制度,每个重点企业或重点工业项目都要有固定的工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该企业或项目的跟踪服务与联系,主动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企业如有问题需要政府解决,可直接向联络员反映,加快信息反馈速度,提高政府解决问题的时效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总投资在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同一企业符合本规定和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多项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可按就高就宽原则择一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规定有关扶持奖励补助、资助等起始时间的认定和测算时间自2016 年1月1日起。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的具体问题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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