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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湖北商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海南省湖北商会
英文名称为:Hainan Province Hubei Business Association,缩写为:HPH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驻琼经济、服务组织,湖北省籍人士开办的经济、服务组织(简称湖北在琼企业)自愿结成,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党组织
一、本会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本会党组织属于功能性党组织,按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开展活动。本会党组织是本会的政治核心。
二、本会接受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监督,支持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遵守国家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规则。
第五条 本会的使命、理念及办会原则与方针
一、坚持“毕路蓝缕、振兴楚商、诚信团结、共谋发展”的办会使命,提升在琼湖北企业形象;
二、坚持“团结、协作、交流、共赢”的办会理念,搭建海南湖北两地交流与合作平台;
三、坚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互帮互助的办会原则,营造会员创业和发展的商务环境;
四、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致力于构建“省会抓 协调、分会做专业、地市商会做配套”体制机制,促进在琼楚商 大联合、大发展。
第六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单位海南省民政厅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海南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华海路安海大厦9E3号。
第二章 职责与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严格自律,树立“海南新楚商”形象;
二、协调海南湖北两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及时汇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海南与湖北两地开展招商引资服务;
三、协助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利用各种渠道和资源,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推进在琼楚商优势产业链合作,为会员的商务合作服务;
五、引导在琼湖北所属地市商会互助互惠,共同发展;
六、承办海南和湖北两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九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举办商务考察、商品展销、商业研讨、招商引资等活动;
二、开展商务咨询、培训、投融资服务;
三、开展会员维权代理服务;
四、编辑出版会刊、开办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湖北籍自然人和法人在海南登记注册的投资企业和湖北省所属地市在琼成立的异地商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地市异地商会须具备法定的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报会长会议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偿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接受本会协调,按时完成委托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对本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荣誉职务、终身职务和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或有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经会长会议 批准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年审制度。入会即交当年会费。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办理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荆楚文化委员会主任、联署主任、副主任、委员、干事长;
四、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讨论和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必要时可授权会长会议行使部分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实行“理事代表制”。理事成员由分会、各地市商会推选代表组成。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另有表决规定的事项,依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中第一、三、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是本会的议事机构。必要时,邀请党总支领导、监事会领导和荆楚文化委员会领导列席。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商议本会发展思路;
二、协调对外宣传事务;
三、研究本会工作计划;
四、审议本商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处理临时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任期满后可自动转为本会名誉会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和常务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决议和常务副会长会
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可列席副 会长会议,其中监事长列席常务副会会长会议;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八、当本会处于瘫痪等紧急状态时,可承担推举会长、秘书 长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和荆楚文化委员会。荆楚文化委员会设立主任、联署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干事长。荆楚文化委员会是本会的咨询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作出重大决议和决定时,或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前,应征求党组织、荣誉会长和荆楚文化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他们通报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核定业务范围内有偿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会费标准、缴纳及使用方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监事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10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并经海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