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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权益 降低税负 便民利民--新法提升"幸福感"

中央人民政府网 2012年1月2日 11:26 人气:2567 打印

保障权益·降低税负·便民利民
——新年新法着力提升“幸福感”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2012年,一个新的开始。从1月1日这一天开始,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开始施行。这些新法新规着眼我国长远发展,努力提升百姓“幸福感”,将在便民利民、维护权益等方面向前迈出坚实步伐。

    行政强制法:规范公权行使呵护公民权益

    在强大的行政公权力面前,如何保护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2012年1月1日起,旨在规范行政行为的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这部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的重要法律,将把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纳入法治轨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介绍说,行政强制法出台前,行政强制存在“滥”、“乱”的问题,也存在“软”的问题。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领域缺乏统一规范,制约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影响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针对这些问题,行政强制法从“源头”上规范了设定权。确立了法律设定行政强制的原则,赋予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明确了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强制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人民群众的要求。”信春鹰说,行政强制法的很多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点。如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行政强制法还针对一些现实问题,明确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法还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居民身份证将登记指纹信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身份证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在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中增加了指纹信息,并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为了防止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还规定,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增加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车船税法:87%乘用车主税负降低或不变

    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即将实施。相比以前的征税方法,车船税法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车船税是对车辆和船舶按年征收的一种税。根据车船税法的规定,乘用车也就是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要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车船税,而之前的车船税是按载客人数多少计税。对乘用车的税负,车船税法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比如,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划分七档,对每一档分别规定了税额幅度。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排量较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加了多项税收优惠: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由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应当一并缴纳车船税;如果已经自行申报缴纳了车船税,应当提供机动车的完税证明。

    公安部12项措施方便公民出入境

    为进一步提高全国公安边检机关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服务水平,为广大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边检通关服务和出入境证件办理服务,公安部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2项便民服务措施。

    这些便民服务措施包括:扩大边检自助查验通道适用范围;提供全国联网查询本人出入境记录服务;开设边检专用通道,便利往来深港、珠澳间的走读学童出入境;提供多样化边检查验模式,方便旅游团快捷通关;内地居民持有多次有效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入境免加盖验讫章;签发年度多航次有效登陆证件,便利在特定船舶上服务的外国籍船员和台湾船员登陆;放宽船员家属及作业人员登外国籍或港澳籍船舶限制,方便船员家属会亲和作业人员工作;取消《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在车辆自助通关的口岸取消《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籍人员、外国籍机组人员以及船员免填《外国人入境卡》、《外国人出境卡》;在上海市试点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非上海户籍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实行本省居民省内就近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

    旅客列车将预留残疾人专用票额

    铁道部、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铁路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车票发售工作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进一步方便残疾人旅客乘坐火车出行。

    通知要求,每趟旅客列车预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购票时间为预售之日起至始发站列车开车前24小时。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的购票条件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载明视力、肢体或智力三类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且载明残疾等级为一至六级的。残疾人旅客专用票实行实名制。购票、退票、进出站检票及乘车时,应出示乘车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及其所载明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10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05号)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6号)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7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6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电监会令第30号)
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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