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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2015年10月10日 10:13 人气:2399 打印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咨询电话:65203055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