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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湖北商会 2016年4月5日 11:35 人气:6536 打印
海南省湖北商会扶贫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筹集资金参与湖北与海南两地扶贫工作,规范本会扶贫基金(下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海南省湖北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商会三届二次理事会精神,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设立扶贫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管委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管委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扶贫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负责接受物资捐赠,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办公室设在商会秘书处。
第三条 本会设立扶贫基金理事会(下称理事会)。理事会由符合任职资格的捐赠者组成。理事会参与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为海南省和湖北省范围内对口扶贫基地的扶贫事业。
第五条 基金的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六条 基金来源
1.本会会员的捐赠;
2.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3. 基金的合法增值;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基金募集程序
1.基金募集应严格履行捐赠手续。接受捐赠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接受捐赠时应当即向捐赠者出具凭证、票据。
2.办公室下设捐赠物资接收站,统一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会员企业的物资捐赠。接受物资捐赠,由办公室出具收条。
第八条 基金募集方法
1.正常募捐。办公室配备专人,正常接收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2.定向募捐。对需要特殊资助的项目或特别救助的对象,可视情况发起定向募捐。
3.劝募。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会员单位,发动各方面力量,不定期地开展上门劝募活动。
4.专项募捐。通过组织义卖、义演、义画、义拍等不同形式的专项募集活动,募集慈善基金。
5.其他募捐活动。
第九条 捐赠的基金,尊重捐赠人意愿。捐入的资金,不得撤销。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管委会可以依法委托拍卖或委托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内统一使用。
第三章 基金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职能
与管委会共同参与基金的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基金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方为有效;凡是理事会决议须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扶贫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用于扶贫事业,不得用于任何非扶贫性活动。
2.重点使用。扶贫基金必须保证用于最急需的重点项目和最急迫的重点对象。列入资助的项目和资助的对象,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按程序确定。
3.定向使用。扶贫捐款中属于捐赠人定向捐赠的,由基金管委会按捐赠人意愿定向实施。
4.均衡使用。扶贫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并保证留有一定的保底资金。
第十三条 基金使用方式
1.临时性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求学救助、灾难救助等。在同一年度内,同一对象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
2.定向性救助。即按捐赠人意向用于指定项目或对象。对有特殊需求的对象,如因求助数额较大,可开展专项募集活动。
3.项目性资助。即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扶贫经营项目实施资助。
第十四条 基金使用审批
1.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收支预算经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由办公室按计划组织实施。
2.扶助性支出审批。
⑴属于临时性或示范性救助的,一次性支出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由办公室主任报和会长把关审批;一次性支出在20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提请会长和理事会研究决定。对紧急救灾或救助的,由办公室主任向会长报告后迅速组织实施,并向理事会通报。
⑵属于定向性救助的,凭捐赠人的捐赠意向书,由办公室主任向会长长报告后实施,并向理事会通报。
3、项目性资助审批。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向会长报告后直接审批;20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提请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运营
由办公室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和运营,在确保扶贫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扶贫基金的增值。但不得用于有风险投资。
第十六条 扶贫基金单独核算,保证各项收入及时入帐。
第十七条 扶贫基金帐户按会计年度向理事会报收支情况必须向报告。
第十八条 接收捐赠的物资应及时登记物资帐,物资价值的评估和实际折价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保证收入及时进入扶贫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对资助项目和救助对象实行使用效果追踪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条 扶贫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接受基金理事会和商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扶贫基金的使用接受全体捐赠人的监督,每年向全体捐赠人公布扶贫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会长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海南省湖北商会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