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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湖北商会 2016年4月6日 11:31 人气:5702 打印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月1日起实施,解释鼓励发明创造,但应避免专利权不适当扩张。
《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针对“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关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在参考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证据妨碍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以及侵权人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并将此与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额的计算顺序相衔接。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将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3、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出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办法》进一步严格了煤矿依法许可的安全条件。例如,将建立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设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水管理机构,装备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等新要求,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
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办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
根据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6、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和监督检查措施,公布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14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并设置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列明了7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据、实施机关、条件、数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期限。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运行评价以及鼓励政策等事项。办法规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8、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1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港口建设费征收将实行新规。新规规定,对水运进港货物中属于船过船作业以及卸船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转船转运的,无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发生变更,在水运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但在转运港口提离港口库场并重新办理托运手续的,在转运港口应征收港口建设费。
9、《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日前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决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10、公安部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4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驾照考试实行自学直考个人可在网上自主报考,残疾人群申请条件放宽 70岁以上老人一年体检一次,驾照记分标准未变,内地居民境外驾照换证变难。
11、《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4月1日起实施
新规规定举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100元-50000元奖励。
(注: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飞扬建筑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