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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湖北商会领导人员自律公约

海南省湖北商会  人气:1340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了加强海南省湖北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或“本会”领导班子建设,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规范商会领导人员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领导人员的自律性公约,是商会领导人员文明交流、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领导人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领导人员,是指本会副会长及以上人员;党总支委员及以上领导;监事会副监事长及以上人员;秘书处副秘书长及以上人员。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本会领导人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海南省湖北商会章程》《海南省湖北商会领导自律公约》和本会的其它规章制度。

第六条 本会领导人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本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本会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利用本会领导职务身份欺骗其他组织和个人,努力提升本会的社会形象;

(三)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会团结的行为;

(四)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五本会领导人员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会的声誉;

(六)对企业负责,对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领导人员在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会议决议。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监事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对违反本公约的员,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劝其退会;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监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

第十条 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会可对其予以适当的表彰:

(一)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

(二)进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热心商会建设,对商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商会采纳者;

(五)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四章    

第十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监事会

第十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海南省湖北商会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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