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海南省湖北商会 人气:1340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省湖北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或“本会”)领导班子建设,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规范商会领导人员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领导人员的自律性公约,是商会领导人员文明交流、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本会领导人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领导人员,是指本会副会长及以上人员;党总支委员及以上领导;监事会副监事长及以上人员;秘书处副秘书长及以上人员。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本会领导人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海南省湖北商会章程》《海南省湖北商会领导自律公约》和本会的其它规章制度。
第六条 本会领导人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本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本会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利用本会领导职务身份欺骗其他组织和个人,努力提升本会的社会形象;
(三)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
(四)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商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五)本会领导人员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商会的声誉;
(六)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 本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领导人员在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会议决议。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八条 本会监事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人员,本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劝其退会;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监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
第十条 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会可对其予以适当的表彰:
(一)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
(二)进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热心商会建设,对商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商会采纳者;
(五)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监事会。
第十二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海南省湖北商会
2021年1月16日